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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陕西省冶金工业协会 ( 以下简称本会 ), 英文译名为 THE METALLURGICAL INDUSTRY AFOCIATION OF SHAANXI PROVINCE ,缩写为: MIASP 。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省冶金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全省行业性的、非盈利性的、自律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以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为指导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宏观调控,为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和不断提高我省冶金工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进行“双向服务”的根本宗旨,逐步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性机制,努力发挥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促进冶金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陕西省经贸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陕西省民政厅,本会接受陕西省经贸委、陕西省冶金行业管理办公室和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陕西省人民政府前大楼七层 7-018 、 7-020 号房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国家经贸委有关文件精神,为适应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以及培育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的要求,结合本省冶金行业实际,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接受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拟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前期性工作,并对行业的重大投资、改造和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
(二) 组织专家、学者、技术和管理工作者对行业发展战略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和建议;
(三) 根据行业特点,研究拟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促进企业有序、平等竞争,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和“行规行约”等;
(四) 参与收集、整理、分析、交流国内外同行业市场状况,经营管理和技术信息;
(五) 接受会员单位委托,对企业发展战略等进行咨询服务;
(六) 创办刊物,参与职业培训;
(七) 组织参加国内外同行业举办的有关业务活动,并加强同他们的联系和信息交流;
(八) 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 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十) 承担政府和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个人会员要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秘书处及其他办事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和常务理事均由所在单位的现职主要负责人担任,当其职务变更时,由该单位新的主要负责人继任。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会长、副会长应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现任领导、前任领导和大型企业的现职主要负责人中推选。秘书长采取选举、聘任等形式产生。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有权授予常务副会长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和协调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资助;
(四) 有偿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部门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动议,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1 年 12 月 11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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