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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则
1、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参照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和省内一些协会的做法,制定了《陕西省冶金工业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2、 按照陕西省冶金工业协会章程,凡陕西省冶金工业协会会员,均按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3、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4、 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报送省经贸委、省民政厅和财政厅备案。
第二条 会费收取原则和标准
5、 按会员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以下会费收取标准:
(1) 普钢企业会员单位,以上年钢产量为基准,吨钢会费 0.02元;
(2) 冶金机械、焦化等会员单位凡上年产值在 5000-10000万元者,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凡上年产值1亿元以上者,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3) 其他会员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 1500元。
6、 会员单位当年亏损可提出会费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经陕西省冶金工业协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联席会讨论同意,予以缓、减、免当年会费。
第三条 会费的使用
7、 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陕西省冶金工业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协会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以及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开支。
第四条 会费的管理
8、 陕西省冶金工业协会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不纳入国家收支两条线范围。
9、 陕西省冶金工业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新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从 2004年7月1日使用。
10、陕西省冶金工业协会会费一律由协会秘书处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
11、陕西省冶金工业协会每年一次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五条 会员权利
12、对陕西省冶金工业协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会员有权利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 2004年2月25日通过,从2004年开始施行。本办法由陕西省冶金工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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